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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-成都幼师学校

作者:小编来源:招考宝时间:2024-02-25 05:55

摘要: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制订本招生章程。第二条 学校全称和校址学校全称:杭州科
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制订本招生章程。

第二条  学校全称和校址

学校全称: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

主校区地址:杭州富阳高科路198号(高桥校区)

分校区地址:杭州建德梅城镇环城西路52号(严州校区)

第三条  办学层次和类型

办学层次:普通专科(高职)

办学类型: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

第四条  录取通知书由院长签发。

第二章  组织机构

第五条  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研究制订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。招生录取中的重大问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。

第六条  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,在招生方面负责招生录取的日常事务。

第七条  学院成立以监察审计室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,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,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,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,接受新闻媒体、考生、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第三章  招生计划

第八条  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。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(高招办)公布为准。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订以社会人才需求、学院发展规划、办学条件为依据。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,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审定,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,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,经各省教育考试院(高招办)同意,可以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。

第九条  招生就业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报(送)到各有关省的教育考试院(高招办),并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。

第十条  学院确实需要调整招生计划的,向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申请,经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四章  录取规则

第十一条  按教育部要求,实行“学校负责、省教育考试院监督”的录取体制,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、体检达标、统考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,根据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”的原则,择优录取。

第十二条  符合报考面向杭州市余杭区、桐庐县、淳安县和建德市定向培养农村幼儿园教师学前教育(师范)专业条件的考生,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,且考生必须以第一院校志愿填报我院,否则无效。

第十三条  面向浙江省“统一高考”招生录取方式: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,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分段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,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。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,依据位次、志愿顺序录取。三段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,进行征求志愿录取。

第十四条  面向浙江省“单独考试”招生录取方式:以考生报考类别为前提,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,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。考生总分相同时,则按文化总分高低,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。单科排列顺序为职业技能、语文、数学。总分和单科成绩均相同时,再按志愿顺序录取。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,进行征求志愿录取。

第十五条  除浙江省外,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(高招办)录取批次的安排,提前确定录取投档比例。结合各省教育考试院(高招办)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及有关数据,视报考我院的上线生源情况,提前调整计划。接受各省教育考试院(高招办)根据本批次生源情况按投档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,学院确定录取分数线。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,进行征求志愿录取,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,视情况降分进行征求志愿录取。

第十六条  除浙江省外,对所有进档考生,根据专业志愿先后方式按实考分数排序,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择优录取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,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,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,以此类推。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,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,将其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,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,将予以退档处理。

第十七条  除浙江省外,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,则按文化总分高低,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。单科顺序排列:文科类为语文、数学、外语;理科类为数学、语文、外语。

第十八条  我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。

第十九条  外语语种要求:无。(所有外语教学使用英语,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。)

第二十条  男女比例:录取到我院所有专业的考生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。

第二十一条  专业分数级差: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。


关键词:杭州,科技,职业,技术,学院,2021年,招生章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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